第十二条

有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和治理项目。

保 护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