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二条有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和任务;(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和治理项目。保 护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