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地方志书每 20年左右编修一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