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培训编纂人员,为社会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