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培训编纂人员,为社会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