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志工作机构、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致使地方志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