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将文献资料及地方志文稿依法归档,造成损毁,或者将其据为己有,或者出让、出租、转借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