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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有效
需要且有条件编纂部门志和乡(镇)志的,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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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