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法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