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编纂方案的规定承担和完成编纂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