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编纂出版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