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