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七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地方志文献的开发、研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提供业务指导。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与地方志有关的专业或者课程,培养地方志编纂专业人才。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