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地方志文献的开发、研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提供业务指导。

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与地方志有关的专业或者课程,培养地方志编纂专业人才。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