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地名标志的设置由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负责设置、维护和更换。地名标志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名标志牌上的地名,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并按规范书写汉字、标准汉语拼音。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