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行政区域界位、路、街、巷、住宅区、楼、门、村、交通道路、桥梁、纪念地、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台、站、港口、码头、广场、体育场馆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方应当设置地名标志。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