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第十五条有效因自然变化、行政区划的调整和城乡建设等原因而消失的地名,当地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销名。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