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与许可,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未经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不得公开使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