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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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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十四条
有效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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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