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第十二条有效地名的冠名权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