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第十一条有效地名通名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筑物、住宅区地名通名的使用应当具备与通名相适应的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建筑物、住宅区地名通名的命名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