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第十条有效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规范:(一)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生僻或易产生歧义的字;(二)地名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当能真实地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三)不得使用单纯序数作地名;(四)禁止使用重叠通名。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