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家安全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密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