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