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