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四章 安全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公安机关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和安全措施不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运营、使用单位进行整改。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整改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向公安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