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四章 安全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第三级、第四级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第三级计算机信息系统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第四级计算机信息系统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第五级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进行检查。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