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四章 安全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密码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