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有效计算机信息系统备案后,对符合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对不符合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予以纠正。运营、使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重新确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级的,应当按照本条例向公安机关重新备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