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运营、使用单位在投入运行后三十日内,到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