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有效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安全等级测评,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经测评或者自查,未达到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整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