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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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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需要占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所属的建筑物、附属物或者需要与电源、电话等相连接时,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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