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每年9月7日,市、区政府应当在全市组织防空警报试鸣。试鸣时间临时变更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市主要媒体应当在试鸣五日前刊登播放警报试鸣公告。电视、广播应当在试鸣过程中插播警报的动态信息;在战时,应当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