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应当按照防空袭方案确定的比例组建和扩编。

下列单位应当在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组建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建设、交通、城管、水务、供电、供气等单位组建抢险抢修队,承担公共设施的抢险抢修等任务;

(二)卫生、医药、医疗等单位组建医疗救护队,承担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等任务;

(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承担治安保卫、交通管理、灭火救援等任务;

(四)交通、运输等单位组建运输队,承担运输人员、物资等任务;

(五)环保、卫生、安监、公安、核电等单位组建防化防疫队,承担对核、化学、生物武器袭击的监测、侦察、化验、消毒、洗消等任务;

(六)通信主管部门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组建通信队,承担通信保障等任务。

市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协调组织有关单位组建新型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承担人员搜救、平战转换、信息与网络防护和伪装设障等任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所需的装备、器材和经费由组建单位提供;特殊专用装备和训练器材,由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