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和维护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不符合人民防空规范和开发利用要求的,应当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可能造成人民防空工程安全隐患的行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