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已修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可以将人民防空工程围护结构外侧十米内的区域划定为安全保护范围,并告知市规划部门。在软土、砂土、溶洞、高含水率等地质条件特殊的地段,保护范围可以适当扩大。在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