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人民防空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送人民防空工程专项质量监督报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