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人民防空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应当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平战转换方案,备好器材、构件等,与工程同步验收。未进行人民防空工程专项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