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条例第九条有效常委会举行听证会,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听证人。听证人的人数不得少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四分之一。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在委员会中确定听证人,并可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或有关委员会的负责人作为听证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