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条例第十条有效听证机构应当从听证人中确定一名主持人。常委会举行听证会,主持人为常委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举行听证会,主持人为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负责人;联合举行听证会的,由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协商确定主持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