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听证机构应在举行听证会五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陈述人。听证通知书应当写明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通知书必须盖有听证机构的印章。通知陈述人参加听证,应当附送法规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文本及其说明。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