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有关组织和个人对确定的陈述人身份或者利害关系各方陈述人的人数有异议的,可以在举行听证会七日前向听证机构提出,由听证机构决定是否变更。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