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二十日前发布公告,公布下列听证有关事项:(一)听证机构、听证人、主持人;(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三)听证会的目的、主要听证事项;(四)陈述人、旁听人的报名条件和报名办法;(五)其他有关事项。听证会公告应当在本市主要报纸、电台、电视台刊播,并在常委会网站上公布。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