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