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和发展所需的资金。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