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五十条有效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