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门店、摊档应当设置实用、美观的垃圾容器。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其整洁、完好。公共厕所应当设有明显标志,并由专人负责保洁。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