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门店、摊档应当设置实用、美观的垃圾容器。

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其整洁、完好。

公共厕所应当设有明显标志,并由专人负责保洁。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