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Chapter 4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Article 50In force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