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单位和餐饮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自行处理,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集、处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