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集贸市场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由市场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负责,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与废弃物产生量相适用的废弃物容器,并做到废弃物日产日清、无满冒外溢;(二)按照规划要求设置公共厕所,并保持公厕内卫生清洁;(三)对市场内进行全天保洁,保持市场整洁有序;(四)责成产生废弃物的经营者自备废弃物容器。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