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三)从建筑物、构筑物、车辆上向外泼水、抛掷废弃物;(四)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五)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六)将排水管道的污水直接排向路面。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