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城市主次干道、人行道、地下通道、广场、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等城市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由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内街小巷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地街道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